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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问答
发布时间:2008-12-02         文档来源:四川农业信息网        阅读次数:145
农业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问答

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业部门在农药管理中行使的职能?

  第三条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标签包含哪些内容?

  第七条规定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质量保证期;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3、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第十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申请经营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上述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网点经营农药。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4、购买农药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出售农药,必须开具售货票据。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5、哪些农药禁止经营?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农药:一是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二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三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违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6、农药使用应注意些什么?

  第十九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省农业厅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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