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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5精要

依法承包土地   维护农民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四川省农业厅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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