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停止使用并收回敌敌畏杀虫剂的通知(川指[2008]118号文)精神,并根据国家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的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禁止在灾区使用敌敌畏”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立即停止敌敌畏杀虫剂的使用和销售,将各销售点库存的敌敌畏清点、登记造册、就地封存,待后由市上组织统一回收和保管。
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紧急行动起来,杜绝敌敌畏杀虫剂污染饮用水事件的发生,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